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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辦環評函〔2019〕934號
關于印發淀粉等五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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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淀粉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試 行)
適用于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淀粉或淀粉制品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內新增環境敏感點。
生產工藝:
3.原料變更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排放量增加。
4.因輔料或產品改變新增工藝設備或變更生產工藝,并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因燃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6.廢水、廢氣處理工藝或處理規模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7.HJ 860.2規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改為農田灌溉或土地利用,或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9.固體廢物種類或產生量增加且自行處置能力不足,或固體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自行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水處理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試 行)
適用于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以及日處理規模500噸及以上的城鄉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污水設計日處理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內新增環境敏感點。
生產工藝:
3.廢水處理工藝變化或進水水質、水量變化,導致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4.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5.廢氣處理設施變化導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的除外);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污泥產生量增加且自行處置能力不足,或污泥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自行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肥料制造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試 行)
適用于磷肥、鉀肥、復混肥(復合肥)、有機肥和微生物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氮肥制造執行化肥(氮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相關規定。
規模:
1.磷酸(濕法)、磷酸一銨、磷酸二銨、過磷酸鈣、重過磷酸鈣、硝酸磷肥、硝酸磷鉀肥、鈣鎂磷肥、鈣鎂磷鉀肥等主要磷肥產品生產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氯化鉀、硫酸鉀、硝酸鉀、硫酸鉀鎂肥等主要鉀肥產品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3.化學方法生產的復混肥(復合肥)產品總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或物理摻混法生產的復混肥(復合肥)產品總生產能力增加50%及以上。
4.有機肥和微生物肥料總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或單一品種生產能力增加50%及以上。
建設地點:
5.項目(含配套固體廢物渣場)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內新增環境敏感點。
生產工藝:
6.新增肥料產品品種,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7.磷酸(濕法)生產工藝由半水-二水法或二水-半水法變為二水法。
8.復混肥(復合肥)生產工藝由物理摻混方法(團粒型、熔體型、摻混型)變為化學方法(料漿法)。
9.主要生產單元工藝發生變化,或原輔材料、燃料發生變化(燃料由煤改為天然氣除外),并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10.廢水、廢氣處理工藝或處理規模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11.鍋爐煙囪或主要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12.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13.固體廢物種類或產生量增加且自行處置能力不足,或固體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自行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14.風險防范措施變化導致環境風險增大。
鎂、鈦冶煉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試 行)
適用于以白云石為原料生產金屬鎂、以氯化鎂為原料生產電解鎂、以鈦精礦或高鈦渣(金紅石)或四氯化鈦為原料生產海綿鈦(包括以高鈦渣、四氯化鈦、海綿鈦等為最終產品)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鎂冶煉生產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海綿鈦(包括以高鈦渣、四氯化鈦、海綿鈦等為最終產品)生產能力增加20%及以上。
建設地點:
3.項目(含配套固體廢物渣場)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內新增環境敏感點。
生產工藝:
4.白云石煅燒窯爐、還原爐和精煉爐,鈦渣電爐、海綿鈦氯化爐、鎂電解槽等爐(槽)型、規格及數量變化,或主要原輔料的種類、數量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燃料(種類或性質)變化或燃料由外供變為自產,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6.廢氣、廢水處理工藝或處理規模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7.HJ 933、HJ 935規定的主要排放口及海綿鈦氯化爐、鎂電解槽排放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廢水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9.固體廢物種類或產生量增加且自行處置能力不足,或固體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自行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鎳、鈷、錫、銻、汞冶煉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試 行)
適用于生產鎳、鈷、錫、銻、汞金屬的冶煉(含再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鎳、鈷、錫、銻原生冶煉生產能力增加20%及以上。
2.含鎳、鈷、錫、銻等金屬廢物處置能力增加20%及以上。
3.汞冶煉生產能力增加。
建設地點:
4.項目(含配套固體廢物渣場)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內新增環境敏感點。
生產工藝:
5.冶煉工藝或制酸工藝變化,HJ 931、HJ 934、HJ 936、HJ 937、HJ 938規定的主要排放口對應的冶煉爐窯爐型、規格及數量變化,或主要原輔料、燃料的種類、數量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6.廢氣、廢水處理工藝或處理規模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7.HJ 931、HJ 934、HJ 936、HJ 937、HJ 938規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廢水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9.固體廢物種類或產生量增加且自行處置能力不足,或固體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自行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來源:生態環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