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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土地用途變更要土壤調查?哪些不用?請看環境部回復
問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條第二款是否包括農用地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情形,是否需要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答
1.農用地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關于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動解決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的實施意見》(環辦土壤〔2019〕47號),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之間相互變更的,原則上不需要進行調查,但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環衛設施、污水處理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的除外。
2.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遵循分階段調查的原則
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分階段開展。其中,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的污染識別階段,原則上可不進行現場采樣分析。若第一階段調查確認地塊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地塊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調查活動可以結束。
來源:環境部部長信箱 環保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