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斬斷利益鏈條鏟除環境污染滋生土壤
2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5起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這些案例對準確認定單位犯罪并追究刑事責任,準確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觀過錯,準確認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行為等方面,具有典型意義,有利于指導司法實踐。
1嚴懲跨省環境污染犯罪
【基本案情】寶勛精密螺絲(浙江)有限公司及其副總經理黃冠群等人在未開具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情況下,將酸洗污泥交給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李長紅等人進行非法處置。李長紅等人偽造有關國家機關、公司印章,制作虛假公文、證件等,通過汽車、船舶跨省運輸危險廢物,最終在江蘇省淮安市、揚州市、蘇州市,安徽省銅陵市非法傾倒、處置酸洗污泥共計1071噸。其中,62.88噸酸洗污泥傾倒在長江堤壩內,造成環境嚴重污染。
2018年9月,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寶勛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1000萬元;以犯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黃冠群等12人有期徒刑6年至拘役4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是關系國家發展全局的重大戰略。服務長江生態高水平保護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為長江經濟帶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提供有力保障,是公安司法機關肩負的重大政治責任、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司法實踐中,對發生在長江經濟帶11省(直轄市)的跨省(直轄市)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環境污染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從重處罰。本案在辦理長江經濟帶跨省(直轄市)環境污染案件,守護好長江母親河方面具有典型意義。
2認定單位犯罪追究刑責
【基本案情】上海印達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液收集在廠區儲存桶內。2017年12月,印達公司實際經營人應偉達決定將儲存桶內的廢液交予被告人何海瑞處理,并約定向其支付7000元,由印達公司生產部門負責人王守波負責具體事宜。后何海瑞聯系了徐鵬鵬,徐鵬鵬、徐平平駕駛槽罐車至公司門口與何海瑞會合,進入公司抽取廢液,3人再駕車至上海市青浦區白鶴鎮外,將約6噸廢液傾倒至市政窨井內。
2018年8月,法院判決認定被告單位印達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10萬元;以犯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應偉達等5人有期徒刑1年至9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準確認定單位犯罪并追究刑事責任是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點問題,一些地方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單位犯罪少、單位犯罪認定難的情況和問題。在司法實踐中,經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分管負責人決定、同意,實施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對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均應追究刑事責任。本案在準確認定單位犯罪并追究刑事責任方面具有典型意義。
3緩刑期禁止相關從業活動
【基本案情】上海云瀛復合材料有限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鋼板清洗廢液為危險廢物。云瀛公司總經理喬宗敏、工作人員陶薇在明知貢衛國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的情況下,未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經相關部門批準,多次要求貢衛國將云瀛公司產生的鋼板清洗廢液拉回常州市并處置。貢衛國多次駕駛卡車將鋼板清洗廢液非法傾倒于常州市轄區污水井、下水道等,造成蘭陵河水體被嚴重污染。
2018年12月,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單位云瀛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30萬元;以犯污染環境罪判處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3個月至1年緩刑2年不等,并處罰金。禁止喬宗敏、陶薇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污工作有關的活動。
【典型意義】準確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觀過錯是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點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環境污染犯罪的故意,應當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本人因同類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追究情況以及污染物種類、污染方式、資金流向等證據,結合其供述,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本案在準確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觀過錯方面具有典型意義。
4名為運輸貯存實為非法排放
【基本案情】貴州宏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產生氮渣和鋇渣,氮渣屬一般廢棄物,鋇渣屬危險廢物。宏泰公司在貴州省紫云自治縣貓營鎮大河村租賃土地堆放氮渣。公司副總經理張正文、環保專員趙強在明知鋇渣不能隨意處置的情況下,通過在車箱底部墊鋇渣等方式在氮渣內摻入鋇渣傾倒在氮渣堆場。環保部西南督查中心聯合貴州省環保廳開展專項督查,查獲宏泰公司的違法行為。經測繪,宏泰公司廢渣堆場堆渣量達90242.5噸,隨機抽取的50個樣本均檢測出鋇離子。
2017年11月,法院判決認定被告單位宏泰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100萬元;以犯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準確認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行為是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點問題。司法實踐中認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行為時,應當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精神,從其行為方式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或者行業操作規范、污染物是否與外環境接觸、是否造成環境污染的危險或者危害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對名為運輸、貯存、利用,實為排放、傾倒、處置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在準確認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行為方面具有典型意義。
5查清犯罪網絡深挖犯罪源頭
【基本案情】廣東省博羅縣加得力油料有限公司、廣東省佛山市澤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等企業負責人,將廢油、廢棄物等交給劉土義處理。劉土義還聯系廣東其他企業提供廢油,然后由柯金水、韋蘇文聯系車輛將廢油運送至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興賓區、武宣縣、象州縣等地,韋世榜負責找場地堆放、傾倒、填埋。梁全邦、韋武模應韋世榜的要求,負責在武宣縣境內尋找場地堆放廢油并組織人員卸車,從中獲取卸車費。韋文林等5人應韋世榜的要求,負責在象州縣境內尋找場地傾倒廢油并收取酬勞。經現場勘驗及稱量,本案中被告人在興賓區、武宣縣、象州縣傾倒、填埋、處置的廢油共計6651.48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217.05萬元,后續修復費用45萬元。
法院判決以污染環境罪判處劉土義等17人有期徒刑5年至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當前,有的地方已經形成分工負責、利益均沾、相對固定的危險廢物非法經營產業鏈,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在司法實踐中,公安司法機關要高度重視此類型案件的辦理,堅持全鏈條、全環節、全流程對非法排放、傾倒、處置、經營危險廢物的產業鏈進行刑事打擊,查清犯罪網絡,深挖犯罪源頭,斬斷利益鏈條,不斷擠壓和鏟除其滋生蔓延的空間。本案在深挖、查實并依法懲處危險廢物非法經營產業鏈方面具有典型意義。